“智慧云联”
“一切为您而变,奇迹因您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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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联
2025年12月25日,云联快讯 | 云联占小艳律师以法治专业志愿服务小区公益与治理
2025年12月22日,云联快讯 | 云联·华商·彭隆·海大平正连队征战第十九届“炜衡杯”斩获佳绩
2025年12月18日,云联快讯 | 新征程!共奋进!云联律所庆贺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正式启动
2025年12月16日,云联快讯 | 云联李井然律师征战“紫林杯” 全国青年律师辩论赛
2025年12月15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所召开执业纪律教育专题会议
2025年12月09日,云联党建 | 云联律所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2025年12月05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师在“国家宪法日”做公益普法活动
2025年12月04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所成功举办《AI驱动律师效率与案源增长》专题讲座
2025年11月28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 刘崇佑
2025年11月26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所被列为海南省“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培育对象
2025年09月23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 李木庵
2025年08月27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雷经天
2025年08月19日,云联快讯 | 双重荣任!云联兰小蓉律师荣任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和三亚国际商事调解员
2025年07月30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史良
2025年07月08日,云联党建 |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庆“七一”党建活动
2025年07月03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所开展《律师执业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系列活动
2025年07月02日,云联快讯 | 云联宁春勇律师入选海南省律协惩戒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
2025年06月26日,云联快讯 | 云联李雯霞、兰小蓉律师入选海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
2025年06月25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所再获殊荣 连续七年评为“海南省五星级律所”
2025年06月24日,云联快讯 | 云联钟聪慧律师获得省律协2024-2025年度律师执业实习“优秀学员”荣誉
2025年05月23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李六如
2025年04月25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张志让
2025年04月23日,云联快讯 | 专业铸就胜利 匠心破解困局——党员律师梅影慈律师成功化解十余年公司资产权属纠纷
2025年04月09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所6位律师入选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员名册
2025年03月28日,云联党建 | 创新党建形式 以“党史+健身”凝心聚力加强党性
2025年03月21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陈瑾昆
2025年03月07日,云联快讯 | 向阳而生·绽放璀璨 | 云联律所庆祝3.8女神节!
2025年02月19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潘震亚
2025年01月08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所占小艳律师为海口市琼山区总工会职工做普法讲座
2024年12月20日,云联快讯 | 云联王树伟律师荣获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辩论赛“最佳风采辩手”称号
2024年12月18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谢觉哉
2024年12月10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师事务所举办了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系列主题活动
2024年12月10日,云联党建 |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建共建签约仪式暨交流座谈会圆满举行
2024年11月24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所荣获第十八届海南律师羽毛球赛“优秀组织奖”
2024年11月14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李大钊
2024年10月22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章士钊
2024年09月26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所开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学习会议
2024年09月12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何叔衡
2024年08月26日,云联党建 | 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沈钧儒
2024年08月13日,云联律师 | 兰小蓉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的闪耀之星
2024年08月08日,云联快讯 | 云联律师姜维入选海口市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库
2024年7月24日,云联党建 | 学习党史上的红色法律人-董必武。
2024年7月16日,云联律师 | 占小艳律师:细致入微的法律护航者。
2024年7月1日,云联党建 | 云联律所开展迎“七一”主题党日活动,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
2024年6月18日,快讯 | 云联律所连续六年获得“海南省五星级律所”荣誉称号。
2024年6月14日,云联律师 | 梅影慈律师:用心办案,用专业和真诚与责任,守护正义。
2024年5月18日,快讯 | 云联律师参加“决胜法庭”检律互动活动圆满成功。
2024年5月16日,快讯 | 郭帅主任、魏道言律师两位云联律师荣聘为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2024年5月12日,快讯 |感恩母亲节,愿时光能缓 愿您笑靥如花。
2024年3月14日,快讯 |云联律师兰小蓉、蔡妍律师入选海口市涉外律师人才库。
2024年3月12日,快讯 | 云联律所林亚强律师法援案件入选全省十佳法律援助案例。
2024年3月8日,生如繁花·自信绽放 | 云联律所欢度3.8女神节。
2024年1月29日,快讯 | 云联律所成功举办2024年喜迎新春团拜会。
2024年1月18日,快讯 | 法律援助为民解忧,云联吕阳律师获赠锦旗。
2024年1月2日,喜报 | 李晶瑜同志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称号。
2023年12月8日,云联党建 |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云联党支部书记郭帅讲党课。
2023年11月28日,快讯 | 法律援助为民解忧,云联杜娟、张艺凡律师获赠锦旗。
2023年11月10日,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口工作站维权工作专门办公室召开岗前培训会议,本所荣誉主任、海口工作站副站长兼维权工作专门办公室主任李晶瑜、副主任张海军、魏道言、站务委员陈挺及全体委员参加,魏道言副主任担任会议主持。
2023年10月28日,云联党建 云联党支部来到了屯昌县屯城镇光明村委会开展“百所进千村”民法典宣传讲座。
2023年10月19日,云联公益 法律援助显担当,云联张梦华、林亚强律师获赠锦旗。
2023年9月26日云联律所主任郭帅受聘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
2023年9月14日,法学教授、心理学博士李秀华律师莅临云联律所开展专题讲座。
2023年8月1日, 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6周年。
2023年7月12日,中共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被表彰为2023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
2023年7月12日,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兰小蓉律师被评为海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培训优秀学员。
2023年7月6日, 欢迎海南大学法学院同学来云联律所实习。
2023年7月4日,云联律所荣誉主任李晶瑜应邀作为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口江东新区调解/仲裁中心法律专题培训主讲老师。
2023年7月1日,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
2023年6月11日,云联律所20名律师当选第九届海南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及海口工作站委员。
2023年6月8日,海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梁谋一行莅临云联律所调研实习基地情况。
2023年5月31日,“筑梦公益 普法先行”暨自贸港法律法规 普法云直播第10期 ——李晶瑜律师受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年5月22日,云联律所连续五年获得海南省“五星级”律所荣誉称号。
2023年5月18日 , 转载 司法部 海南省委举办陈旭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
2023年4月6日,云联律所荣誉主任李晶瑜应邀为海南保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做企业内部法律培训。
2023年3月13日,不忘初心 怀揣梦想 永不放弃:云联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李晶瑜作为行业女性代表入选风采展示。
2023年3月8日,卓然而立 自成光芒 | 云联律所欢度3.8女神节。
2022年12月14日, 云联律师黎星芮进乡镇开展“预防电信诈骗、预防养老诈骗”法律宣传活动。
2022年12月8日, 云联律师韦凤巧深入基层宣讲党的二十大和宪法精神。
2022年12月7日,云联党建 | 云联律所开展“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主题党日活动。
2022年12月4日,云联党建 | 云联律师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
2022年11月27日,云联律师事务所文昌分所马泽东律师荣获省司法厅“村(居)法律服务表现突出个人”表彰。
2022年10月24日,云联开讲-特邀专家黎青艳律师《政府法律服务拓展路径》专题讲座。
2022年10月23日,云联党建 | 云联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
2022年9月16日, 云联律所荣获《反有组织犯罪法》短视频宣传大赛“优胜奖”。
2022年9月14日,云联律所荣誉主任李晶瑜荣任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2022年9月13日,海口市司法局、省律协海口工作站领导一行莅临云联律所指导清廉文化建设工作。
2022年6月28日,云联律所连续四年获得海南省“五星级”律所荣誉称号。
2022年6月21日, 喜迎二十大,云联党支部召开主题党日活动。
2022年6月21日,云联开讲-魏道言律师《合同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专题讲座。
2022年6月9日,喜讯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获评海南省2021年度五星级律所。
2022年6月7日, 海口市司法局特邀云联律所荣誉主任李晶瑜开展《民法典》专题讲座。
2022年5月20日,快海南云联律所荣誉主任李晶瑜应邀为省体育彩票中心做普法讲座。
2022年5月19日,云联律所党支部更新党建文化墙。
2022年4月28日,云联律所党支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2022年4月27日,云联律所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学习《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2022年3月31日, 云联律所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2022年3月8日,以最美的姿态绽放优雅|云联律所欢度3.8女神节。
2022年3月7日,云联公益 法律援助为民解忧,云联律师黎星芮、吴清仁两位律师收获锦旗。
2022年1月21日,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晓东一行莅临云联律所慰问骨干律师。
2022年1月19日,云聚力量·联动未来-云联2021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成功举办。
2022年1月19日,喜讯 云联律师事务所入选“全国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服务站”、云联律所主任郭帅入选“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
2022年1月6日,云联律师事务所迎来首批海南大学实习生。
2021年12月29日,云联律所举办海南省律师行业税收征管政策宣讲会。
2021年12月27日, 《法治时报》报道我所潘兵律师:用“法言法语”解“鸡毛蒜皮”事。
2021年12月23日,戮力同心,砥砺前行 | 云联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回顾。
2021年12月9日,张婷婷律师应邀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工会女职工带来法律知识讲座。
2021年12月7日,云联公益 云联律师事务所魏道言律师、潘兵律师荣获“优秀村(居)法律顾问”表彰。
2021年12月2日至12月3日,宪法宣传周——云联律师“送法进军营,普法零距。
2021年11月24日,海南大学法学院与云联律师事务所举行实践教学基地揭牌仪式。
2021年10月25日,云联公益 法律援助为民解忧,云联律师收获当事人赠送锦旗。
2021年10月22日,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联合大同司法所开展法律服务进小区活动。
2021年10月11日,云联落子成都,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签约云联律师链。
2021年8月18日,我为群众办实事|云联律师真心献公益,真情为群众。
2021年8月12日,认真工作也热爱生活,云联律师用运动为工作赋能。
2021年8月2日,云联党建 |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习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2021年7月,云联律师事务所获评海南省2020年度五星律所。
2021年7月15日 ,海口首档法制栏目《看法》人物报道:律政佳人---李晶瑜
2021年7月1日,“律心永向党,奋发新征程”——记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党日活动:海南省博物馆-琼崖纵队史料馆进行参观学习。
2021年7月1日,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组织全所律师观看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
2021年6月28日 ,在由海南省司法厅举办的2020-2021年度“七一”表彰大会中,我所党支部书记李晶瑜主任获得“优秀共产党员”表彰。
2021年6月26日,喜讯 |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评先进基层党组织。
2021年6月15日,#学长学姐对你说# 云联律师为高考学子加油打气!
2021年6月9日,云联律师事务所举行2021上半年度全所大会暨第三次专项教育整顿会。
2021年6月9日,云联党建 | 云联党支部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
2021年4月21日,云联人文 | 云联律师事务所举办“世界法律日”主题沙龙,为青年律师赋能。
2021年4月14日,云联动态 |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努力打造风清气正律师队伍。
2021年2月23日,云联动态 | 云联律师事务所9名律师入选海南省首批专业律师名单。
2021年2月3日,云联动态 | 云联律师事务所举行2020年度工作总结暨荣誉表彰大会。
2021年1月27、28日,普法进企业:云联律所王树伟律师走进恒泰保险、阳光保险展开民法典专题讲座。
2020年12月25日,云联动态 | 云联律师专项教育整顿会议25日上午召开。
2020年12月22日,云联动态 | 北京马林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应邀到云联律师事务所分享交流。
2020年12月19日,“鲤大无穷”首届海南自由贸易港青年律师年会暨法商融合案例发布会,由海南省律师协会指导、法鲤冠名,海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和海南省律师协会培训工作委员会联合主办,法鲤、云联律师事务所、法蝉联合承办。
2020年12月5日,长江律师联盟第24届年会在珠海成功举办,云联律所作为上一年度新加入联盟的成员也出席了本次会议。
2020年11月25日,云联律所参加11.25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普法宣传活动。
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3日,“军地法官、律师送法进军营”活动圆满结束!云联拥军拥属动真格!
2020年8月28日,云联动态|云联律师事务所第一家省外分所在河南郑州盛大开业。
2020年7月30日,云联动态|云联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重点政策测试。
2020年7月3日,云联党建|海口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到云联党支部关怀慰问。
2020年7月2日,云联快讯|海口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莅临我所参观交流。
2020年6月30日,云联党建|云联党支部举行主题党日活动庆祝建党99周年。
2020年5月28日,云联动态|云联律师事务所特邀知名教授讲授《民法典》新规。
2020年5月18日,云联公益|扶贫路上,海南云联温暖同行。
2020年5月11日,我是共产党员·第211期丨做一名有社会担当的党员律师——记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李晶瑜。
2020年5月11日,云联快讯|热烈欢迎海南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一行成员莅临我所交流调研。
2020年4月27日,李晶瑜主任带领村居顾问团队走访社区,针对疫情期间的法律问题进行回访。
2020年4月26日,海南省阜阳商会企业家代表莅临海南云联(文昌)律师事务所参观访问。
2020年4月23日,省律师工作局副局长范蕊一行莅临海南云联(文昌)律师 事务所进行调研指导。
2020年4月23日,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文昌分所开业盛典隆重举行,合作共赢、携手前进。
2020年4月21日,殷建军副局长带领考核工作小组莅临我所检查指导律所年度考核工作。
2020年4月20日,海南云联|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参加自贸港全产业链招商服务平台“云签约”仪式。
2020年2月28日,村居法律服务,云联律师抗疫护法进行中。
2020年2月26日,复工进行时,战“疫”不停步。
2020年2月20日,云联律师抗“疫”普法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2020年2月17日,暖心!捐赠口罩,助力抗疫。
2020年2月15日,云联通知|云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复工安排的补充通知。
2020年2月9日,关于海口办公室复工并继续加强防疫防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捐款助力,抗击疫情——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在行动!
2020年2月5日,“战疫当期”云联律师对你说。
2020年2月2日,万众一心 共克时艰|云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恢复提供部分法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29日,紧急通知|云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强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9年11月26日,我所主任李晶瑜律师当选海口市人民调解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
2019年11月23日,我所李晶瑜主任律师入选“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
2019年11月23日,云联所入选“全国中小企业法律体检服务站”!
2019年11月20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第二批领导小组章靖忠组长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工作!
2019年11月14日,律协党委书记吴少平一行莅临指导党建工作。
2019年11月13日,海南省委统战部陈鹏机副处长等一行莅临本所调研指导。
2019年10月17日,热烈庆祝云联律师事务所成立22周年、重组1周年。
2019年9月26日,云联律所|祝福祖国,欢度国庆。
2019年9月2日,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来我所交流。
2019年8月26日,云联潘兵律师17年无偿献血22次,累积10000毫升。
2019年8月14日,我所四位律师参加 青海、海南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并顺利结业。
2019年6月29日,云联党支部举行庆祝建党98周年暨“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
2019年6月23日,云联荣耀-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五星荣耀,终归云联。
2019年6月14日,云联荣耀-责任专业入人心,客户认可馈真情 ——我所吴嫡律师深受当事人好评。
2019年6月4日,服务基层 助力法治海口建设 ——云联所参加海口市龙华区村(居)法律顾问集中签约仪式。
2019年5月24日,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拟设立三亚分所的签字仪式于鹏晖大厦十层会议室成功举行。
2019年5月23日,大地保险海南省分公司叶林先生与吴淑萍女士莅临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2019年5月15日,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欧昌佳先生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胡宏伟先生到访云联。
2019年5月14日,实习律师结业。
2019年4月28日,中共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成立。
2019年4月28日,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全所大会顺利召开。
2019年4月18日,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进一步加强对外联系、加快对外合作进程。
2019年4月12日,云联所2018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圆满完成。
2019年1月20日,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在海口召开,云联所李晶瑜主任再获海南国际仲裁院优秀仲裁员殊荣。
2019年1月10日下午,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EO罗彬与成都律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唐应坤应邀为云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带来了一场关于智慧律所建设的讲座。
2018年12月19、20日,云联律师事务所组织全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开展了为期两晚的事务所培训讲座。
2018年12月10日下午,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召开第二次全所大会。
2018年12月10日下午,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
2018年12月2日上午,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在海口律师,积极参加由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律师协会在海口举办的“宪法宣传周”律师集体宣誓活动。
2018年11月19日 McQIU LAWYERS与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018年11月14日上午,甘肃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张维武及甘肃省各地市州律师协会秘书长一行十六人,在海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苏文的陪同下,莅临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2018年11月2日下午,海口市司法局梁毓和副局长一行莅临云联律师事务所调研。
2018年10月17日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迎来了办公区落成暨入驻营业。

为培养造就一支“坚持信念、维护正义、业务精湛、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提升海南云联律师刷出所(下称本所)品牌形象和律师业务能力,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二、具体内容
1.律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业务技能等方面学习。
1.1 政治学习主要内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事政治和形势教育等。
1.2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主要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则等。
1.3 律师业务技能培训主要内容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理解与适用、重大疑难案件解析、法律理论研讨、执业巧讲用、执业经验交流等。
2.培训计划制定及实施本所党支部负责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事务所各有关部门、合伙人、律师、行政辅助人员有义务予以配合和协助。
3.教育培训工作分工合作
3.1 根据事务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党支部负责安排不少于 1 次全所政治学习;
3.2 根据事务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管委会负责安排不少于 1 次全所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集中学习;
3.3 根据事务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每一名合伙人须至少安排 1 次律师业务技能讲座;
3.4 根据事务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实习部负责安排对实习律师不少于 2 次的集中培训;
3.5 本所相关部门及合伙人团队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方向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年度教育培训方案要提前报党支部培训部门备案;
3.6 本所鼓励并支持各业务部门、合伙人团队、执业律师面向全所组织有针对性、体系性的律师业务技能培训。
4.再教育制度
4.1 律师执业再教育包括:律师年度考核在线培训、点睛网培训、事务所组织的外派培训、律师协会组织的外派学习培训、研究生学历教育等。
4.2 对于事务所组织的外派培训,经本人申请,由事务所负担往返交通、住宿及培训费用。
4.3 对于律师协会组织的外派学习培训,原则上事务所不承担交通、住宿及培训费用。
4.4 事务所鼓励并支持合伙人、律师报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对于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合伙人、律师,凭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事务所给予 2000元-4000 元的奖励。
5.培训考勤及奖罚制度
5.1 党支部培训部负责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活动的考勤,合伙人、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培训部请假。
5.2 实习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事务所组织的集中培训的,延长实习期 3-6 个月。
5.3 各中心、业务部门、合伙人、律师积极组织、参加事务所培训活动,事务所给予奖励。
5.4 合伙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安排律师业务技能讲座义务的罚款 3000 元。
6.外聘授课专家人员
6.1 教育培训部应根据事务所培训计划邀请实务界、理论界专家为全所组织培训、讲座。
6.2 外聘授课专家人员讲课酬金从事务所年度教育培训预算中列支。
7.培训经费
7.1事务所年度教育培训预算为10万元,由事务所支出。
7.2 培训部提交管委会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应列明预算支出,事务所按培训活动的计划及时予以拨付。
三、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印章是律师事务所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本所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律师事务所利益,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中的印章包括律师事务所行政印章、律师事务所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党支部章,以及相关部门章等。行政印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合同专用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合同和协议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党支部章用于党支部组织事务;法人章、相关部门章用于与其职务、部门相关的业务、行政活动。
二、具体管理办法
1.本所印章均由专人保管,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印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由主任或其指定专员保管;财务章由律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保管;党支部章由党支部书记指定专人保管;相关部门章由其部门负责人保管。在上述保管人外出等特殊情况下由本管委会主任或相关负责人指定其他人暂时保管
2.本所印章用于本所的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保管人应严格履行用印登记和审批签发手续,并对所盖印章内容认真审阅,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不得允许任何人虚假开具证明、介绍信,或将印章用于非本所公务的个人活动,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3.各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审批制度。凡因办理律师业使用本所格式合同、公函的实行登记核查制。专门人员对案件进行登记后,按规定加盖印章,业务合同存档备查。
4.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本所名义对外出具的律师函、见证书、法律意见书、鉴定委托书等函件,无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的,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审查同意,专门工作人员方可出具或加盖印章。
5.财务章、党支部章、相关部门章依其业务规定使用,但应填写“用印登记簿”。登记簿由负责人妥善保管。
6.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由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可加盖印章,但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7.出具本所非制式业务文件,由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用章。
8.开具本所介绍信,应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为自己或亲友经办私人事务,如确属需要,须预先申请并报经管委会主任批准
9.本所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信纸上或未填写具体信息的文书上加盖印章,也不得要求为本所以外人员开具各种证明材料。
10.本所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借用印章。
11.一般不得领取加盖印章的空白委托书、公函,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同意,方得领取加盖印章的空白委托书、公函。领取的空白委托书、公函等必须进行登记,未用完的,应及时交回。
12.未经管委会或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严禁在借款协议,借款担保协议上用章。
13.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所办公区域,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签批单”,并由用印人写出借据,标明借用时间及事由,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印章保管员跟随监印。
14.管委会主任临时外出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急需主任审批用印时,可经主任口头批准先行用印,但事后必须补办用印审批手续。
15.用印盖章须符合规范。用印位置要准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必须章压字,章上面不能有过多空白。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16.印章保管人应妥善管理印章,不得随意放置;要注意保养 防止印章损坏
17.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有权拒绝盖章。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用章行为为私自盗盖印章行为,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三、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保证律师办案质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二、具体要求:
1.律师办案应尽职尽责,竭力提高和保证办案质量,接受本所、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2.本所对律师接办案件实行科学、高效的质量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以提高和保证师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办法:
1.本所设立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由本所管理委员会、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相关人员以及律师代表等组成,对案件经办律师办案实行跟踪监督、考核,案件质量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2.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采取普查与抽查、书面审查和访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律师办案质量进行案中、案后的监督。
四、对律师办案质量监督考核的标准:
1.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案件,是否做到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
2.接办案件后是否认真负责地做好对案件各个环节的跟进工作,是否及时拟定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是否按时参加庭审活动,是否及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交法律文书,是否及时签收有关法律文件;
3.是否做好应由律师负责的调查取证工作;
4.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观点是否正确,行文是否层次分明,文理是否通顺;
5.应归档的卷宗是否符合本所规范化要求;
6.办案风纪是否符合行业和本所的要求。
7.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在对案件监督过程中发现承办律师存在错误或不当时,应及时向承办律师提出改正意见。承办律师必须按改正意见及时予以改正。
8.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办案质量的重要考核标准。本所律师应保持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9.如果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认定承办律师确实存在办案质量问题,则本所有权决定是否扣发承办律师该案件业务收入的 10%,并由承办承担本所因处理该案件而产生的,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开支。
9.1 监督人员查办该案件产生的必要差旅费支出;
9.2 因查办该案件产生的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其他机构收取的费用;
9.3 其他合理开支。
10.承办律师有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对提出异议的承办律师案件质量的认定由案件质量监督小组不记名投票确定。
11.对重大疑难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除通过当事人进行办案监督之外,在办案过程中,本所领导或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将通过对当事人或公、检、法等部门进行走访来考查律师办案的具体情况。
12 承办案件的律师在案件办结时必须对案件质量进行自评,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素质。
五、社会监督办法本所设立公开栏,公布本所律师情况、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措施等,以利社会各界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六、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维护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良好社会形象,强化服务质量,促使全所律师优质、高效、廉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二、具体内容:
1.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事人请求并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赔偿。
2.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2.1 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
2.2 由于律师的过失而耽误诉讼时效,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2.3 由于律师过失致使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丢失,造成损失的;
2.4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金额:
3.1 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3.2 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诉讼时效造成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给当事人;
3.3 由于律师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丢失的,应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因重要证据丢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律师应赔偿由此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3.4 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返还该案代理费或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4.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承办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承担;承办律师承担的,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后再向承办律师追偿。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5.承办律师承担责任后,律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对违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6.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本律师事务所惩戒部门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7.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8.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法》及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纪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律师及行政人员的保密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
二、具体内容:
1.本所工作人员应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有关主管门及本所尚未公开的文件、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律师守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 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1.2 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营决策。
1.3 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1.4 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
1.5 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1.6 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人及资料。
1.7 其他经合伙人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1.8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2.1 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2 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2.3 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3.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及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3.1 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密级的由部门主管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3.2 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复制和摘抄。
3.3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的安全措施。
3.4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5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事先经主管部门 合伙人批准。
3.6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漏本所秘密。
3.7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3.8 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经被泄漏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漏或者被进一步泄漏,并及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后 立即做出处理。
3.9 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3.10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本所密级信息。
4.如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任。
5.后附《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
三、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法律事务是指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案件涉及标的较大或者案件的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辩护案件中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6.涉及公司治理、互联网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8.重大涉黑、涉毒、涉枪、制造恐怖及跨国犯罪案件;
9.利用高科技术手段参与犯罪的案件;
10.涉及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或造成群体上访等案件;
11.涉及民族关系、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件;
12.承办律师认为难以把握的其他特殊案件;
13.本所主任、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合伙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法律事务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要法律文书之前进行。
四、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法律事务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交简要书面意见,经其审阅后,由行政部分发所内主办律师。主办律师是指具有不少于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或对所讨论案件类型有深度研究的律师。
五、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法律事务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合伙人向主任提出申请,主任在接到申请后安排集体讨论。
六、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法律事务的集体讨论由事务所主任、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召集或由其指定的律师召集,必须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七、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管委会主任批准,集体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八、集体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会议召集人向与会律师提出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法律事务讨论;
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或其他意见;
4 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5 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九、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召集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十、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书面记录,在由到会律师签字后,将该记录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见提出修改。
十一、对于被讨论、评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法律事务,经集体讨论决定,认为有必要,召集人有权为承办该案件的律师另配备一名本所办理该类案件具有一定专业优势的律师。
十二、案件承办律师如果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事实,致使疑难案件讨论会作出错误的评议意见,导致该案件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索赔的,由案件承办律师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承办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生产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案件承办律师如果不采纳集体评议意见,导致索赔的,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总 则
1.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案、代理行为,建立健全律师业务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严禁私自收案、办案。严禁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争揽案件或对外宣传。
3.委托合同、收费票据及介绍信函等文件应由事务所统一管理。
4.律师承办法律业务,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及海南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事项统一由律师事务所指定的财务人员办理,并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收 案
1.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先由当事人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再由律师填写解答意见,交律师事务所归档存查。律师受理法律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和接受委托的条件。 在签订上述文件时,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交《法律风险告知书》 给当事人签署。经办律师应当向当事人派发《质量服务跟踪反馈表》, 该表将作为律师服务跟踪反馈信息和工作质量监督标准之一。公司、企业、法人委托的, 应当要提供登记注册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委聘的,应提供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其他当事人委托的,也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首先由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利益冲突和回避审查,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新型以及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应当由事务所业务委员会组织律师进行集体研究后,再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律师受理法律业务应当执行审批或审核程序, 以方便统计、监督, 确保办案质量, 降低执业风险。 未经钉钉软件审批的案件不得出具任何加盖律师所印章的文书。
4.以下业务由事务所业务委员会专门负责进行审核:
4.1 兼职、特邀律师受理的各种法律事务;
4.2 股份制改组或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或公司上市;
4.3 重大的行政案件;
4.4 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4.5 涉外案件及涉港澳台的案件;
4.6 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议书、 律师函;
4.7 减免律师费或办案费比例超出规定的案件;
4.8 敏感、群体性案件;
4.9 事务所认为应当进行审核的其他业务。在审查上述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配方案, 确有必要的应提交事务所业务委员会讨论。情况重大或特殊的业务应进一步提交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或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应当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的,必须办理上报备案手续。
5.审查不予批准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办律师可要求合伙人会议进行复核。经办律师应当服从合伙人会议的复核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受理:
5.1 有利益冲突的;
5.2 可能存在重大执业风险的;
5.3 收案律师持外地律师执业证或未经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同意在事务所执业的;
5.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规定的代理业务;
6.律师接案应当填写收案审查表, 经钉钉软件审批后,连同委托合同交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行政人员在委托合同上出具合同案号, 收案审查表附卷一份, 事务所留存一份。委托合同先交当事人签名盖章,再交所里财务人员进行盖章。
7.只有盖章后的合同才能申请钉钉软件办理开出所函、介绍信等文件,否则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代理任何案件。
第三章 办 案
1.律师拟发公文或业务文书或以事务所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钉钉软件申请,经过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执行合伙人钉钉软件审核后, 保管章印的相关财务人员才能加盖印章, 否则一概不能发出。
2.律师在办案过程中, 应当收集齐全并妥善保管有关法律文书、实务证据等材料,填写好律师工作记录,建立完整的案卷档案。
3.对于已接受委托的案件经办律师应秉持勤勉、 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承办完成。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请当事人委托事务所其他律师或经事务所业务委员会指定的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章 结 案
1.案件终结时,经办律师应当向当事人收回《质量服务跟踪反馈表》,交事务所备查存卷。经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的 30 天内办理结案手续。承办律师不得丢弃或私自保存已办结案件的卷宗,不得迟延办理结案手续。
2.律师业务办结后,经办律师应及时填写收结案审查表,按收案权限规定相应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批准结案。
3.批准结案后,经办律师应将全部案卷资料按规定的顺序整理好,送交事务所档案室归档,由事务所专门负责档案的行政人员验收、登记、统一保存,并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归 档
1.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由专门负责整理档案的人员及时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业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补齐遗漏材料,整理完毕后统一立卷归档。
2.行政部门要定期做好档案材料的催交工作,每季度对文书、案件材料进行清理和检查。
3.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行政负责设计组卷、编号、设计目录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按年度、文书案件类别编制“案卷类目”,“案卷类目”必须简明清晰并且符合标准化与信息化的要求。
4.根据档案管理规定, 事务所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进行永久、长期、短期保存。
5.律师离开事务所时,必须将承办已结案的案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列出案件档案存放清单给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号清理该律师的案件档案,负责核对该律师提交的清单,清单无误后签名确认。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1.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2.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投诉的范围
1.代理工作不尽职
1.1 由于律师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的;
1.2 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1.3 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1.4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1.5 律师在代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尽职行为的。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投诉书及内容以下:
1.1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1.2 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1.3 投诉请求;
1.4 投诉的事实和理由;
1.5 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1.6 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1.7 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1.8 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判决书、裁决书等);
2.投诉人为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2.1 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2 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3 投诉请求;
2.4 投诉的事情与理由;
2.5 投诉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2.6 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2.7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份证明书;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判决书、裁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予以说明。
三、投诉的处理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客户服务中心人员负责收集材料报告本所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了解核实情况后,对被投诉律师予以查处并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结果;重大、疑难、复杂的可由管委会主任提交管委会讨论决定,管委会作出查处后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结果;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应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投诉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如被投诉律师违规行为,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投诉人对处理不满意的,告知其海南省司法局、海南律协投诉电话,其可向上述机关部门投诉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有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
四、附则
1.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对于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在律师协会的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律师,管委会主任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管委会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海南省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
二、可以辞退的具体情形:
1.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或者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他利益;
4.经本所考核累计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5.不配合本所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6.拒不执行管委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被辞退的情形。
三、可以除名的具体情形:
1.连续两年考核被律师协会评定为不称职;
2.泄露本所商业秘密的;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4.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5.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6.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7.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9.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10.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11.其他被除名的情形。
四、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财务管理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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